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3年4月8日订于维也纳)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非殖民化进程为国际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
  并考虑到其他因素可能在将来造成国家继承的情况,
  深信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编纂并逐渐发展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规则,作为确保在国际关系上有较大法律保障的一种方法,
  注意到自由同意、诚信以及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得到全世界承认的,
  强调指出编纂和逐渐发展同整个国际社会利害相关而且对加强和平与国际合作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国际法十分重要,
  相信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有关的问题对所有国家来说都特别重要。
  考虑到《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各项国际法原则,如各国人民权利平等和自决的原则,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和独立的原则,不干涉各国内政的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以及普遍尊重与遵守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
  回顾《联合国宪章》要求对每一个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加以尊重,
  铭记着一九六九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一九七八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的各项规定,
  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问题,仍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国家继承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产生的结果。
  第二条 用语
  1.本公约适用范围内:
  (a)“国家继承”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责由别国取代;
  (b)“被继承国”指发生国家继承时被别国取代的国家;
  (c)“继承国”指发生国家继承时取代别国的国家;
  (d)“国家继承日期”指在国家继承所涉领土的国际关系上被继承国所负责任由继承国取代的日期;
  (e)“新独立国家”指其领土在国家继承日期之前原是由被继承国负责其国际关系的附属领土的继承国;
  (f)“第三国”指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以外的任何国家。
  2.第1款关于本公约内用语的规定不影响此等用语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上的使用或所赋予的意义。
  第三条 本公约所适用的国家继承事件
  本公约只适用于依照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而发生的国家继承所产生的结果。
  第四条 本公约的暂时适用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