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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一、在同一国家内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合同订立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则在形式上有效。
  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符合根据本公约支配合同的法律或其中一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三、如果买卖合同由代理人订立,则代理人的行为地国为前两款意义中的有关国家。
  四、旨在对已经成立或拟订中的合同产生效力的行为,如果满足根据本公约支配或将会支配合同的法律或者行为地国家的法律,则在形式上有效。
  五、上述各款规定不予适用,如果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在根据本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过保留的国家内设有其营业所的话。

第二节 适用法律的范围

  第十二条 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而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主要应支配:
  (一)合同的解释;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的履行;
  (三)买方获得对产品、收获物以及来源于货物的收入的所有权的时间;
  (四)买方开始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
  (五)当事人之间有关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条款的有效性及效力;
  (六)包括可以获得赔偿的损失的种类在内的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后果,但是,法院没有义务在有关问题是其程序法的一部分时适用支配合同的法律以对损害赔偿金进行估价;
  (七)债的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八)合同无效的后果。
  第十三条 对于商品检验的形式和程序.如果没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应依检验进行地国家的法律。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一、如果当事人设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那么,在考虑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成立前或合同缔结时所了解或预期知道的情况之后,有关营业所应为与合同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
  二、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所,则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第十五条 在本公约中,“法律”一词系指在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
  第十六条 在解释和适用本公约时,必须考虑其国际性及统一适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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