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用丹麦文、荷兰文、英吉利文、法兰西文、德意志文、爱尔兰文及意大利文写成,各种文本同等有效,合成原本一册,应交存于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秘书处档案库。秘书长应将核证无误的公约副本送交各签字国政府一份。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公约,以资证明。
  (各国签署人姓名略——编者)
  1980年6月19日订于罗马。

附一 议定书



  缔约各方同意下列条款并将此附入本公约:
  尽管有本公约的规定,丹麦得保留Soloven( 商法规)第一百六十九款所包含的,适用于有关海上货运事项的法律,并得修订该项规定而无需遵循本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兹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签署,以资证明。
  (各国签署人姓名略——编者)
  1980年6月19日订于罗马。

附二 联合声明



  于签署合同义务适用的法律的公约时,比利时王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爱尔兰共和国政府、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卢森堡大公国政府、荷兰王国政府,以及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一、切望尽量避免法律选择规则分载在几个文件中以及这些规则的分歧;
  表示希望欧洲共同体各机构,在行使建立各该机构的条约所赋予的职权中,在需要时,竭力采用与本公约的规定尽可能一致的法律选择规则;
  二、宣布它们愿意,从本公约的签字之日起直到受第二十四条的约束为止,如有任何一个签署国希望成为将适用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的任何公约的缔约国,与之进行相互协商;
  三、考虑到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公约对于欧洲共同体内部统一法律选择规则作出的贡献,认为任何一个成为欧洲共同体成员的国家均应参加本公约。
  兹下列人员,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联合声明,以资证明。
  (各国签署人姓名略——编者)
  1980年6月19日在罗马写成。

附三 联合声明


  比利时王国政府、丹麦王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爱尔兰共和国政府、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卢森堡大公国政府、荷兰王国政府以及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于签署合同义务法律的适用公约时;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