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一人(债权人)对另一人(债务人)依合同具有求偿权,而第三人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或事实上已向债权人偿清此项债务,则应依支配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的法律决定第三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行使原来债权人按其同债务人关系的法律享有的权利,以及如第三人有此权利,则其是否得行使全部权利或仅行使一定范围内的权利。
二、数人对同一合同的求偿权均负有清偿义务,而其中一人已向债权人清偿时,亦适用上款规定。
第十四条 举证责任等事项
一、依本公约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如其关于合同的规定中,有涉及法律的推定以及举证责任的条款,各该条款亦并予适用。
二、旨在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为,得以法院地法所承认的证明方法证明之,或以依第九条所指的据以认定该合同或行为的方式为有效的法律所承认的证明方法证明之。但以此种证明方法能为法院实施者为限。
第十五条 反致的排除
凡适用依本公约确定的任何国家的法律,意即适用该国现行的法律规则而非适用其国际私法规则。
第十六条 “公共秩序”
凡依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只有其适用明显地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方可予以拒绝适用。
第十七条 无追溯效力
本公约应适用于在缔约国中于本公约对该国生效后订立的合同。
第十八条 统一解释
在解释和适用上述的统一规则时,应考虑到统一规定的国际性质以及在其解释上和适用上以尽可能取得统一为宜。
第十九条 有超过一个的法律制度的国家
一、如一国包括几个领土单位,每个领土单位在合同债务方面各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则依本公约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时,每个领土单位应认为是一个国家。
二、一国内的不同领土单位在合同义务方面各有其自己的法律规则时,对于纯属此种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冲突,不受适用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十条 共同体法的优先适用
本公约不影响现在或将来包含在欧洲共同体各机构法规中的,或为协调实施此种法规的国内法中的有关特定事项而制定的关于合同义务的法律选择规则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