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同一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符合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或符合合同成立地国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形式为有效。
二、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符合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或符合该不同国家之一的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形式为有效。
三、如合同为代理人所订立,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称之国家,为代理人行为地国。
四、与现有的或正在商订的合同有关的法律行为,如符合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或将适用的法律,或符合行为地国法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则形式为有效。
五、上列各款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五条第二款所述情况下订立,应适用第五条规定的合同。此种合同的形式的有效性依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
六、虽然有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合同标的如为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应服从不动产所在地国法的强制性形式要求,如依该法不管合同在何国订立,也不管支配合同的法律是什么,均须符合此项形式要求。
第十条 可以适用的法律的适用范围
一、依本公约第三条至第六条及第十二条适用于合同的法律,特别是下列各项应据以处理:
(一)关于解释;
(二)关于履行地;
(三)在诉讼程序法授予法院的权力范围内,关于违背合同的后果,包括依法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四)关于债务消灭的各种方法,以及诉讼时效;
(五)关于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关于履行的方式及在履行具有瑕疵的情况下须采取的步骤,应考虑履行地国法律。
第十一条 无行为能力
在同一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依该国法律应属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依另一国家的法律主张其无行为能力,但合同的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或系由于过失而不知其无行为能力时,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自愿转让
一、在对另一人(债务人)权利的自愿转让中,转让人和受让人相互间的义务依本公约应适用于转让人及受让人间的合同的法律。
二、支配被转让的权利的法律决定转让的可能性、受让人和债务人间的关系、得向债务人主张受让权利的条件以及涉及债务人的义务是否已经消除的任何问题。
第十三条 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