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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如于该国订立合同是先经向消费者个别推销或通过广告推销,然后该消费者已于该国采取了在其他方面为订立合同所需的一切步骤,或
  ——如另一方或其代理人系于该国收到消费者的定单,或
  ——如系售货合同,消费者曾离开该国至另一国提交定单,而消费者的旅程又系卖方为导致消费者购买之目的而为之安排的。
  三、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本条适用的合同如未按第三条作出法律选择,应依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的法律,倘此合同订立的情况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运输合同;
  (二)对消费者提供劳务的合同,其提供劳务地系完全在另一国家而不在消费者有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
  五、尽管有第四款的规定。本条适用于按一个总计价格合并提供旅行及膳宿等供应的合同。
  第六条 个人雇佣合同
  一、尽管有第三条的规定,在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受雇人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给予的保护的后果,此项强制性规定即按第二款的规定于未作法律选择时应适用的法律的规定。
  二、尽管有第四条的规定,雇佣合同未按第三条规定作出法律选择时应依:
  (一)履地合同时受雇人惯常进行其工作地的国家的法律,即使他仅系暂时受雇于另一国家;或
  (二)如受雇人并不惯常于任何一个国家进行工作,则为他所受雇的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但如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关系,则此合同应依该另一国法。
  第七条 强制性规定
  一、根据本公约适用某一国的法律时,如依其情况,与另一国有着密切的关系,则该另一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得认为有效,但必须依该另一国的法律,亦不论何种法律适用于该合同,均必须适用此种强制性规定时为限。在考虑是否认为此种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时,应注意此种规定的性质和目的,以及其适用或不适用的后果。
  二、本公约并不限制适用法院地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原应适用于该合同的什么法律。
  第八条 合同实质的有效性
  一、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及效力,根据依本公约应适用的法律而定,如该合同或条款已属有效。
  二、但如情况表明,按前款规定以确定其行为的效力为不合理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得援用其惯常居所地法以确证他并未承担合同义务。
  第九条 合同形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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