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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二、当事人得在任何时候以协议变更其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无论以前适用的法律系根据本条选择的结果或是依本公约其他规定的结果。当事人于合同签订后变更适用的法律不应损害第九条规定的合同形式效力,或对第三者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
  三、当事人选择外国法这一事实,无论其是否同时选择外国法庭,如在法律选择时一切与当事情况有关的因素仅同一个国家有关,不应影响该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即该国法律规定(以下称“强制性规定”)其适用不得以合同废除之。
  四、当事人对于选择适用的法律是否同意,有无效力,应依第八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条 未作选择适用的法律
  一、凡未依第三条选择适用法律的合同,依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合同的可分割的部分如同另一国有较紧密的关系,则该部分得作为例外,依该其他国家的法律的规定。
  二、除本条第五款另有规定外,应推定,在订立合同时,承担履行该合同特定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其惯常居所,或如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则有其管理中心机构的国家,为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但如合同系在当事人进行交易或执行职业性职务的过程中订立,则与之关系最密切的国家应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家,或如根据合同的条款,合同的履行地是主营业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营业所所在地,则应为其他营业所所在地国家。
  三、如合同之标的为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应推定与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国家为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之。
  四、货运合同不得适用本条第二款进行推定。在此种合同中,如在订立合同时,承运方有其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亦为装运地、卸货地,或发货方主营业所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合同与此国家有最密切关系。适用本条款时,单程航行的租船合同及主要目的在于货运的其他合同均应视作货运合同。
  五、如当事人承担履行的特定义务不能确定,则第二款不得适用;如从整个情况看,合同与另一国家的关系似较为密切,则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推定,应毋庸议。
  第五条 某些消费者合同
  一、本条之规定适用于以向人(消费者)提供货物或劳务为目的的合同,而此项货物或劳务系可被认为非供其用于行业或职业用途者,或为上述目的而提供信贷的合同。
  二、尽管有第三条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法律选择不具有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给予他的保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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