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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
(1980年6月19日订于罗马)

序言



  缔结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切望继续进行在共同体内已经进行过的国际私法领域内的统一法律工作,尤其是在管辖权及判决的执行方面的统一法律工作,
  愿意就有关合同债务适用的法律方面制订统一的规则,
  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篇 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 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的规定适用于任何涉及须选择采用不同国家法律的情况的合同义务。
  (二)本公约不适用于:
  1.涉及自然人的身份或法律行为能力的问题,但不影响第十一条的规定。
  2.有关下列各项的合同义务
  ——遗嘱及继承,
  ——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
  ——因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3.因汇票、支票和期票而发生的义务及其他流通票据因其流通性质而发生的义务;
  4.仲裁协议及选择法院的协议;
  5.由公司法和其他关于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法律所支配的问题,诸如无论根据登记或其他方式,公司和其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的创设,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歇业清理以及其高级职员及成员,由于其职务及组织关系对公司或法人所负债务的个人责任;
  6.代理人是否能使委托人对第三人承担义务,或代理机构能否使公司或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对第三人承担义务的问题;
  7.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财产的授予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8.证据和诉讼程序,但不影响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承保位于共同体成员国领土内之风险的保险合同,为确定风险是否位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四)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再保险合同。
  第二条 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凡公约指定适用的法律,无论其是否缔约国的法律,均应予以适用。

第二篇 统一规则

  第三条 法律选择的自由
  一、合同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律选择必须通过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相当明确地加以表示或表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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