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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及惩治恐怖主义公约

  第二十三条
  (一)国际联盟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如愿意按照第二十一条(二)款批准本公约或按照第二十二条加入本公约,但希望对本公约的适用提出保留,应将它们的意图通知国际联盟秘书长。该秘书长立即将此项保留通知一切已经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联盟会员国或非会员国并询问其有否异议需要提出。如保留在本公约生效后三年内提出,则同样的通知仍应送交已签字而尚未批准的联盟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如自秘书长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期间。对保留没有任何异议,则此项保留应被认为由缔约各方所接受。
  (二)如有异议提出,国际联盟秘书长应将此项异议通知希望保留的政府并询其愿否在无保留的条件下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或宁愿拒绝批准或加入。
  第二十四条
  一缔约国对本公约的批准或加入意味着该缔约国保证其立法和行政组织使其有可能执行本公约。
  第二十五条
  (一)任何缔约国得在签字、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它接受本公约对于它的全部分或一部分殖民地、保护地、海外领土、在它的宗主权下的领土或受委统治的领土,它不承担任何义务;在此情况下,本公约应不适用于此项声明所列举的领土。
  (二)任何缔约国得于嗣后通知国际联盟秘书长,它愿将本公约适用于前款所指声明所列它的领土的全部或一部分。有关缔约国在送交上述通知时得声明本公约对任何该项领土的适用应按照第二十三条以它所提出并经接受的保留为条件。在此情况下,本公约仅自国际联盟秘书长收到此项通知之日起九十天后才适用于通知所列各领土。如任何缔约国对于任何此项领土希望提出除了它已经根据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提出的保留以外的保留,则提出的程序应遵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任何缔约国得随时声明对它的全部分或一部分殖民地、保护地、海外领土、在它的宗主权下的领土或受委托统治的领土,拟停止适用本公约;在此情况下,本公约应自国际联盟秘书长收到此声明之日起一年后对该项声明所列领土停止适用。
  (四)国际联盟秘书长应将按照本条所收到的声明和通知分送给所有国际联盟会员国和第二十一条所指的非会员国。
  第二十六条
  (一)本公约应按照国际联盟盟约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国际联盟秘书长于收到第三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第九十天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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