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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第二十二条 不管信托设定于何日期,本公约均予适用。
  但缔约国可保留权利,不将公约适用于公约对该国生效日期之前设定的信托。
  第二十三条 为确定根据本公约所可适用的法律,如果某一缔约国由若干各自有其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则的领土单位组成,任何援用该国法律应解释为援用有关领土单位有效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由各自有其有关信托的法律规则的不同领土单位所组成的国家,没有义务将本公约适用于仅仅发生在这些领土单位之间的法律冲突。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不影响一缔约国参加的并载有受本公约支配之事项的条款的任何其他国际文件。

第五章 最后条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国家可在签字、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或者在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声明时,作出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留。
  其他任何保留均不得被准许。
  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撤销其已作出的保留;该保留应于通知撤销后第三个历月的第一天终止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五次会议时的会员国开放签字。
  本公约须经批准、接受或认可,批准书、接受书或认可书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其他国家均可在本公约根据第三十条第一款生效后加入本公约。
  加入书应交存荷兰王国外交部。
  该项加入仅在加入国和接到第二十二条述及的通知后十二个月内未提出反对的那些缔约国之间生效。这样的反对亦得由会员国于加入后,在其批准、接受或认可本公约时提出。任何此类异议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
  第二十九条 如果一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土单位,而在这些领土单位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该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认可或加入时,得声明本公约应扩展适用于所有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的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土单位,并得在任何时候提出另一项声明以修正该项声明。
  任何此类声明应通知荷兰王国外交部并应明确说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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