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买受人已占有该出卖物,而依该出卖物所在国的国内法又确认买受人所取得的各种权利时,则买受人的权利仍保持不变。
在出卖代表出卖物的单据时,如果买受人收到该项单据时的所在国确认买受人已取得这些权利,则买受人的权利仍保持不变。但出卖物所在国的国内法所给予现在占有出卖物的第三人的各种权利,不在此限。
第六条 过境而留在某国境内,或在任何国家境外的出卖物均应把发货地视作其所在地,而不适用前条第二和第三两款的规定。
第七条 各缔约国得以公共秩序为理由排除本公约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在其国内适用。
第八条 缔约国商定将本公约第一条至第七条的规定,引进于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内。
第九条 本公约对于缔约国已经缔结或将要缔结的有关下述内容的公约,不发生影响:即关于在该公约的当事国内所宣布的承认破产及其效力的公约。
第十条 缔约国在签署或批准本公约时,或者在加入本公约时,可以保留下列权力:
(一)限制适用第三条关于买受人对抗出卖人的债权人的各种权利,以及将“提出请求时”改为“请求或扣押时”。
(二)不适用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公约向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八次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交存的批准书正本应全部编制记录,并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各签字国。
第十二条 本公约自其第五份批准书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对于本公约生效后批准的各签字国,本公约应自其交存批准书之日后第六十天开始生效。
第十三条 本公约当然适用于各缔约国本部领土内。
如有缔约国愿意在其一切其他领土或者由其负责国际关系的某些其他领土生效时,应为此目的以文件通知其意图,该项文件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由荷兰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将其核证无误的副本递交各缔约国。本公约自上述通知文件交存之日后第六十天起对这些领土开始生效。
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通知,仅在本公约依据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始生效后,方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