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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

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
(1979年订于蒙得维的亚)


  美洲国家组织各成员国渴望缔结一项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兹约定如下:
  第一条 选择适用于与外国法相连结的事实的准据法,应依据本公约及各成员国已经签订或将来可能签订的双边的或多边的公约中的规定。
  在无国际规则时,各成员国可适用它们的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
  第二条 成员国的法官与权能机关应依法律所属国的法官的同样方式来适用外国法,并不应减损当事人上诉与证明所援用的外国法的存在与内容的能力。
  第三条 一成员国的法律如为其恰当适用而规定有某种重要的制度或程序,而此种制度或程序不为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所规定,其他无类似制度或程序的成员国可拒绝适用此种法律。
  第四条 诉讼地程序法上规定的所有上诉制度,在适用其他成员国的法律时,亦应允许。
  第五条 本公约关于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应适用的法律,在其与自己的公共政策(公共秩序)明显抵触时,成员国可拒绝在其领土内适用。
  第六条 其他成员国的法律的基本原则被诈欺规避时,成员国的法律不应作为外国法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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