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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附《国际私法统一法》)

  但若违法行为的后果属于事实发生地以外的另一国的法域时,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按该另一国法律决定。
  第十九条 支配债务的法律,也支配债务履行的方式、不履行的后果以及债的消灭条件。
  有体动产的交付,按其应当接受地法律决定其验收期限与验收方式,以及拒绝接受此项有体动产时所采取的措施;但契约另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关于履行的方式,应经常注意到履行地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则。
  第二十条 强制执行的收益分配,应按强制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决定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以及优先权的顺序。
  第二十一条 支配债务的法律决定该债务是否可以移转,并在哪些条件下可以移转。如果该项移转的实现并无债务人参加分配时,为了债务人的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移转应遵照债务人住所地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授权书代表某个人的权限,就第三者而言,按代理人行为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行为地法决定代理人在什么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计算,得产生代理人和与之发生代理行为的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十三条 法律行为就形式而言,只要符合行为完成地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所规定的条件,就应认为有效,除非该行为的性质或者完成该行为的本国法有相反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官面前,证据的证明应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律的规定,但保留下列各项例外。
  法律推定的采纳与效力,以及举证责任按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决定。人证与书证都可采纳,只要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或者法律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或者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的法律准许采纳这些证明方法。
  文件的作证效力,按文件的制定地国家法律决定。但是,如果文件是由主管的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或在他们面前制定时,文件的作证效力按该外交人员或领事人员所代表的国家法律决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法条款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据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情况后来有所改变,仍应予以承认。
  当某项法律关系在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以外产生或消灭,而符合该法律关系产生或消灭时主要有关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所适用的法律时,这种产生或消灭应在荷兰、在比利时、在卢森堡同样予以承认,即使违反本法条文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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