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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统一法的公约(附《国际私法统一法》)

  遗嘱条款的内在有效性及其效力亦按该本国法规定。
  如死亡人对其继承人所作之赠与,按赠与时死者的本国法律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返还赠与时,则应仅就该国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实行返还。
  遗产有清理与分配,包括有关遗嘱执行人的规定,按受与抛弃继承,债务的返还以及实行返还捐赠的方式等等,都按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律规定。
  第十四条 如果适用继承财产所在地国家现行的某项国际私法规则,而结果得以对根据前条规定就该财产行使其权利者的权利加以全部或部分排斥时,则其他人按此规定所取得的物权应认为有效。
  但是,适用此项规定的受益者,必须在其获益的范围内补偿被排斥的人。
  按第一款所指的国际私法规则而取得的财产,应根据死者的本国法,列入共同参加分配人各自应得的份额内。
  第十五条 凡在上述各条反致由某个人的本国法支配的情况下,本国法由住所地法取代:
  (一)当该人没有国籍,或者当他的国籍或适用于他的本国法无法确定时;
  (二)当外国人在荷兰、在比利时、在卢森堡设有其住所,而其本国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
  (三)当外国人在其本国,以及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以外的国家内设有住所,而其本国及其住所地国的国际私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
  第十六条 有体财产上的物权按此项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此项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性质也按该法规定。
  由一国运往另一国的财产,在其运送过程中,按其目的地国家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某合同如与某个确定国家的关系是如此之密,以致应视为主要属于该国的法域时,应受该国法律支配,除非双方当事人将合同全部或部分交由另一国法律支配。但这种选择不得使该合同逃避上述法律的强制性条款。
  为了判断某合同是否主要属于某一国的法域,可以考虑缔约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国籍以及一切其他有关的情况。
  如某合同主要不属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域,而当事人又未指定适用的法律时,该合同应受缔约地法律支配。如果合同系通过邮件、电报或电话缔结时,则应适用当事人最初要约地的法律。
  第十八条 事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决定该事实是否构成违法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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