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各国对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无国籍人,就从事工作以换取工资的权利方面,应给以尽可能优惠的待遇,无论如何,此项待遇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二、在使一切无国籍人以工资受偿雇佣的权利相同于本国国民的此项权利方面,特别是对根据劳力招募计划或移民计划而进入其领土的无国籍人,缔约各国应给以同情的考虑。
第十八条 自营职业
缔约各国对合法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就其自己经营农业、工业、手工业、商业以及设立工商业公司方面,应给以尽可能优惠的待遇。无论如何,此项待遇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第十九条 自由职业
缔约各国对合法居留于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凡持有该国主管当局所承认的文凭并愿意从事自由职业者,应给以尽可能优惠的待遇。无论如何,此项待遇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第四章 福利
第二十条 定额福利
如果存在着定额供应制度,而这一制度是适用于一般居民并调整着缺销产品的总分配,无国籍人应给以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
第二十一条 房屋
缔约各国对合法居留于其领土的无国籍人,就房屋问题方面,如果该问题是由法律或规章调整或者受公共当局管制,应给以尽可能优惠的待遇。无论如何,此项待遇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共教育
一、缔约各国应给予无国籍人凡本国国民在初等教育方面所享有的同样待遇。
二、缔约各国就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特别是就获得研究学术的机会、承认外国学校的证书、文凭和学位、减免学费以及发给奖学金方面,应对无国籍人给以尽可能优惠的待遇。无论如何,此项待遇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公共救济
缔约各国对合法居住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就公共救济和援助方面,应给以凡其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样待遇。
第二十四条 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