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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第六条 “在同样情况下”一词的意义
  本公约所用“在同样情况下”一词意味着凡是个别的人如果不是无国籍人,为了享受有关的权利所必需具备的任何要件(包括关于旅居或居住的期间和条件的要件),但按照要件的性质,无国籍人不可能具备者,则不在此例。
  第七条 相互条件的免除
  一、除本公约载有更有利的规定外,缔约国应给予无国籍人以一般外国人所获得的待遇。
  二、一切无国籍人在居住期满三年以后,应在缔约各国领土内享受立法上相互条件的免除。
  三、缔约各国应继续给予无国籍人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他们无需在相互条件下已经有权享受的权利和利益。
  四、缔约各国对无需在相互条件下给予无国籍人根据第二、第三两款他们有权享受以外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对不具备第二、第三两款所规定条件的无国籍人亦免除相互条件的可能性,应给予有利的考虑。
  五、第二、第三两款的规定对本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指权利和利益,以及本公约并未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均予适用。
  第八条 特殊措施的免除
  关于对一外国国民的人身、财产或利益所得采取的特殊措施,缔约各国不得仅仅因其过去曾属有关外国国籍而对其适用此项措施。缔约各国如根据其国内法不能适用本条所表示的一般原则,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对此项无国籍人给予免除的优惠。
  第九条 临时措施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并不妨碍一个缔约国在战时或其他严重和特殊情况下对个别的人,在该缔约国断定该人确为无国籍人以前,并且认为有必要为了国家安全的利益,应对该人继续采取措施时,对他临时采取该国所认为对其国家安全是迫切需要的措施。
  第十条 继续居住
  一、无国籍人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被强制放逐,并移至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并在其内居住,这种强制留居的时期应被认为在该领土内合法居住期间之内。
  二、无国籍人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被强制逐出一个缔约国的领土,而在本公约生效之日以前返回该国准备定居,则在强制放逐以前和以后的居住时期,为了符合于继续居住这一要求的任何目的,应被认为是一个未经中断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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