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瓦那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
(1928年2月20日订于哈瓦那)
出席1928年在古巴共和国哈瓦那市召开的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的各共和国政府,决定签订一项公约,以规定在其领土内外国人的地位,并为此目的指派全权代表如下:
(秘鲁、乌拉圭、巴拿马、厄瓜多尔、墨西哥、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智利、巴西、阿根廷、巴拉圭、海地、多米尼加、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计二十一国全权代表名单略)
全权代表们交存各自全权证书,经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款:
第一条 各国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和在其境内居住的条件。
第二条 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到在各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设定住所的外国人,除非他们宁可离开该国,可以强制其在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条件下执行警察、消防或民警任务,以保护其住所地免受非因战争而产生的自
然灾难或危害。
第四条 外国人有义务缴纳平常的和非常的摊派款项以及强制性借款,但此项办法必须是适用于一般居民的。
第五条 各国应赋予设有住所或临时过境的外国人以一切当地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保障,以及基本的民事权利,但不得妨碍有关行使此项权利和保障的范围和惯例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 各国得以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将在其领土内设有住所、居所或临时过境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国家对于应被外国驱逐出境而要求入境的本国国民,有接受他们的义务。
第七条 外国人不得参加居留国公民的政治活动,如果参加此项活动,则应受当地立法所规定的制裁。
第八条 本公约不影响缔约各方以前通过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 本公约签订后应提交各签字国批准。古巴政府负责为上述批准的目的将经证明属实的副本转交各国政府。批准书应交存华盛顿泛美联盟,由联盟将交存事由通知各签字国。此项通知将被认为批准书的互换。本公约应予开放,任凭非签字国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