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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丁)装置的预期力量,和
  (戊)关于一次或几次爆炸所可能产生的任何放射性散落物的尽可能充分的情报,和为了避免对任何其他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居民、动植物和领土产生危害将采取的措施。
  三、秘书长和理事会与国际原子能总署所指定的技术人员得对该装置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该装置的爆炸进行观察,并应有不受限制地进入爆炸地点附近的任何地区的自由,以便查明该装置和爆炸时所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依据本条第二款和本条约的其他规定提供的情报。
  四、缔约各国得按照本条第二、第三两款的规定,为了本条第一款所载目的,接受第三国的合作。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第十九条 
  一、本总署得与国际原子能总署订立全体会议授权的,以及总署认为可能有助于本条约所建立的监督制度的有效运行的协定。
  二、本总署也得与任何国际组织或团体,特别是将来可能设立的为在世界任何部分监督裁军或军备管制措施的任何国际组织和团体建立关系。
  三、缔约各国认为适当时得请求美洲核能委员会就该委员会依据其规约有权处理的、与本条约的适用有关的一切技术事项提供意见。


在发生违反本条约情况时的措施




  第二十条 
  一、全体会议应注意它所认为任何缔约国没有完全遵守其依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一切情形,并促使有关缔约国给予注意,同时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建议。
  二、如果全体会议认为这种不遵守的情形构成对本条约的违反,而可能危害和平与安全,它应就此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同时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并向美洲国家组织理事会提出报告。全体会议也应为了根据国际原子能总署规约同该总署有关的目的,向该总署提出报告。


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解释为损害缔约各国依据联合国宪章所有的权利和义务,或损害作为美洲国家组织的会员国依据现行的区域性条约而有的权利和义务。


特权和豁免




  第二十二条 
  一、总署应在每个缔约国领土上享受为行使其职能和实现其目的所需的法律身份和特权与豁免。
  二、缔约各国派驻总署的代表和总署的官员同样享受为执行其职能所需的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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