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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



签字国会议




  第六条 应任何签字国请求或经第七条设立的机构决定,得召集所有签字国的会议,共同审议可能影响本文件的实质的问题,包括对本条约的可能作出的修正。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下,会议均将由秘书长召集。


组 织




  第七条
  一、为了保证遵守本条约的义务,缔约各国兹设立一个国际组织,称为“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总署”,以下简称为“总署”。总署的决议只对缔约各国有效。
  二、总署负责安排各会员国之间就有关本条约所载明的宗旨、措施和程序以及有关监督遵守本条约所规定的义务等事项进行定期或特别磋商。
  三、缔约各国同意按照本条约、按照它们可能与总署订立的任何协定并按照总署可能与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或机构订立的任何协定的规定,给予总署以充分和及时的合作。
  四、总署总部设在墨西哥城。


机 关




  第八条 
  一、兹设立全体会议、理事会和秘书处,作为总署的主要机关。
  二、全体会议认为必要的辅助机关,可以在本条约范围内予以设立。


全体会议




  第九条 
  一、全体会议为总署的最高机关,由所有缔约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届例会,并得根据本条约的规定或在理事会认为情况需要时,举行特别会议。
  二、全体会议
  (甲)得在本条约规定的范围内审议和决定本条约所涉及的任何事项或问题,包括有关本条约所规定的任何机关的权力和职能的事项或问题。
  (乙)建立监督制度的程序,以保证按照本条约的规定遵守本条约。
  (丙)选举理事会理事国和秘书长。
  (丁)如本机构的正常工作有此需要时,得撤去秘书长的职务。
  (戊)接受和审议理事会和秘书长提出的两年一度的报告和特别报告。
  (己)发起和审议旨在使本条约的目的得到最好的实现的研究,但不妨碍秘书长独立地进行类似的研究以便提交全体会议考虑的权力。
  (庚)是有权授权同政府和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订立协定的机关。
  三、全体会议通过本机构的预算,并参考联合国为同样目的所采用的制度和标准,确定各会员国应付会费的分摊额。
  四、全体会议选出每届会议的职员并得设立其认为执行其职能所需的辅助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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