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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关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希望共同促进两国之间业已存在的合作与学术交流。
  双方就高等教育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协议的性质



  一、本协议旨在明确上述合作与学术交流的条件,并对协议的具体执行提供指导。
  二、本协议主要明确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确双方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评估与认可的程序,以便双方持高等教育学位学历证书的学生到对方国家继续学习;
  (二)明确双方关于合同教育的条例和规定,以便双方在该领域取得完全共识。

第二条

合作领域



  一、本协议第一条中提到的合作与学术交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高等教育学生交流,包括博士研究生的交流;
  (二)学术和行政人员的交流;
  (三)双方高等院校和其他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项目;
  (四)合同教育。
  二、双方将鼓励两国的相关机构,如高等院校或其他研究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在合同教育方面,高等院校也可以同公共实体(即法人)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条

双方认可的教育机构



  本协议涉及所有瑞典政府承认的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相应学历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双方将就新承认的机构交换信息。

第四条

中国与瑞典学位学历互认事宜



  一、在符合双方有关规定和满足接收学校录取条件的前提下,具备本国高等院校入学条件的双方学生均可申请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就读。
  二、在具备相关学习经历、完成相关研究,并在符合双方有关规定和满足接收学校录取条件的前提下,具备本国申请博士研究资格的双方学生均可申请到对方国家高等院校攻读博士学位。
  三、双方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将保留根据相关条例来决定其所有课程规定的考试成绩和等级的权利。

第五条

前提条件和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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