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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两廊一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开展“两廊一圈”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中越领导人于2004年5月在北京和2004年10月在河内就推动中越“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和“南宁—谅山—河内—海防”等“两个经济走廊”以及“环北部湾经济圈”(以下简称“两廊一圈”)合作达成的共识,
  为了加强中越两国在“两廊一圈”范围内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经济繁荣,推动双边经贸合作和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
  兹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中越“两廊一圈”合作的范围包括中国的云南、广西、广东、海南四省区和越南的老街、谅山、广宁、河内、海防五省市。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中越“两廊一圈”合作在两国总体合作框架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多双边机制下进行,总体目标是在“两廊一圈”范围内,为企业开展经贸合作创造便利条件,提高合作水平,促进两国边境地区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推动中越经贸合作和两国全面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两廊一圈”合作在中越两党总书记共同确定的“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十六字方针指导下,按照平等互利、统筹协调、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两廊一圈”范围内重点在下列领域加强合作:
  (一)基础设施,包括铁路、公路和港口;
  (二)货物和旅客运输;
  (三)资源开发与加工;
  (四)进出口贸易;
  (五)农业;
  (六)工业;
  (七)旅游业;
  (八)北部湾合作,包括渔业和油气合作;
  (九)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



  双方同意首先开展在“两廊一圈”范围内的交通运输、资源开发与加工、口岸建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等领域的合作,优先实施条件成熟的项目,逐步带动其他领域共同发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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