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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

  (一)农业;
  (二)基础设施建设;
  (三)工业;
  (四)能源;
  (五)资源开发和加工;
  (六)工业园区和出口加工区;
  (七)物流和分销领域;
  (八)医疗卫生领域;
  (九)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四条



  双方同意在中越经贸合作委员会框架内成立经济合作工作组。工作组由双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本协定第三条所规定领域的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及融资安排建议,指导各自企业按市场规则确定并实施优先合作项目。经济合作工作组应定期会晤。第一次会议将在本协定签署后尽快举行,就本协定项下双方协商一致的领域起草第一个五年行动计划。

第五条



  双方同意鼓励各自的金融、保险机构为上述合作领域的项目优先提供融资和保险支持。

第六条



  双方将根据1992年12月2日在河内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继续鼓励两国企业扩大相互投资,并为此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



  双方同意加强在培训党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力资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双方同意积极推进“两廊一圈”范围内的合作进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重点发展在贸易、工业、农业、旅游、资源开发与加工、电力等领域的合作。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按照《中国一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履行关税削减和取消的义务,加强在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的合作。

第十条



  双方承诺为一国公民赴对方国家开展投资、贸易和经济合作提供签证、居留许可和安全保障便利条件等。

第十一条



  双方一致同意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经贸合作中出现的争议或问题。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在本协定期满前6个月,如一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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