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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忆及2000年12月25日中越两国在北京签署并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新世纪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2004年10月8日双方在河内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2005年11月2日中越双方在河内发表的《中越联合声明》和2006年8月24日在北京发表的《中越联合声明》,
  根据中越两党两国领导人于2006年8月在北京和2006年9月在赫尔辛基就扩大和深化双边经济贸易合作达成的共识,
  根据双方于1991年11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1992年2月14日在河内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1992年12月2日在河内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和1994年11月22日在河内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考虑到中越两国同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两国睦邻友好、制度相同、国情相似、文化相通,发展双边经贸合作具有巨大潜力,
  为了扩大和深化中越两国经济贸易合作,进一步提升双边经贸合作水平,促进各自经济和社会发展,
  兹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对方国家市场潜力和扩大双边贸易和投资,双方鼓励两国工商界参加在两国举办的贸易投资展览会、交易会和研讨会,并相互为此提供各种便利。双方应积极考虑与贸易、投资、旅游及其他互利经济合作有关的促进措施。

第二条



  双方积极鼓励两国企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原则扩大双边贸易规模,稳定和扩大两国大宗商品和高附加值产品贸易,提高两国贸易的水平和层次,不断推动两国贸易额迈向更高的水平。
  双方应在保持现行边境贸易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采取措施完善口岸设施,打击边境走私,提高商品质量,促进两国边境贸易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符合两国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在两国技术、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鼓励双方合作伙伴在以下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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