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下文物埋藏和考古发现的基本情况;
(六)文物交易的基本程序;
(七)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动态。
二、上述各项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文物安全管理、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
第五条
为本协定之目的,双方将加强协调,不断完善各自的文物出境许可制度、文物登记制度、被盗文物信息公布制度,以及对文物进境的监管制度。
第六条
本协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费问题,以及被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返还的合理补偿问题等,应由双方根据第二条指定的部门协商解决。
第七条
一、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多边合作事务中,双方将充分协商,协调立场。
二、双方将加强合作,在国际社会唤醒公众、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机构对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危害性的进一步认识;在协调与第三国的文化关系时,与执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国际公约的机构增进合作,与涉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机构减少或者暂停往来。
三、双方将互相通报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出现的涉及双方的非法文物,并在有关调查过程中共享与鉴定、登记、追索或归还双方流失文物相关的信息。
第八条
双方将建立定期磋商制度,解决本协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进一步合作的计划。
第九条
本协定自双方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期满前6个月,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新德里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印第安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解释上发生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印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单霁翔 拉吉夫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