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6-2008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巩固和加强两国的文化关系,根据两国1970年8月在北京签署的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署2006—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 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鼓励双边交流,以加强两国友好和文化合作关系。
第二条 双方派文化代表团互访,参加两国的重大文化活动和国庆活动。
第三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和文化周。
第四条 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周。在举办中国电影周的同时,举行介绍和交流电影制作技术的专题座谈会。
第五条 双方派戏剧代表团互访,进行业务考察。
第六条 苏方借鉴中方在培养儿童文化工作者方面的经验。双方互派少儿艺术团,开展少儿文化交流活动。
第七条 中方继续为苏方在中国培训杂技学员,为期两年。
第八条 中方向苏方提供学员训练器材,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九条 苏方接待两名中国杂技教练,到苏丹挑选来华接受培训的学员。
第十条 双方继续就互设文化中心事宜进行积极磋商。
二、文物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在人员培训,修复文物、文献和手稿方面交流经验,互换专业学术杂志和出版物,互办展览,出版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 互相举办博物馆科技会议和研讨会。
三、基础教育
第十三条 双方互派2—3名教育官员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在下列领域的经验交流:幼儿园及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科技、农村教育与普及,计算机网络与教育信息网络、教育评估与考核、工农业领域的职业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