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满意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双边关系的顺利发展,认为1978年12月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1979年5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贸易协定》及1997年6月30日签订的修改议定书的执行情况令人满意,现本着推动两国经济和贸易关系进入一个新阶段的共同愿望,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贸易往来并使之多样化,积极发展符合双方利益的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努力在各自的法律和法规范围内,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
(一)为双方间的贸易、相互投资和经济、工业和技术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积极地研究另一方提出的,允其是在联合委员会内提出的,旨在便利双方间贸易的建议。
第三条
为实现本协定的目标,缔约双方将努力对各种合作予以便利和促进,主要是:
(一)加强政府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
(二)促进双方国内各种专业组织、贸易促进机构、商会或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促进个人、企业、代表团和机构间以加强合作和交流信息为目的的互访、接触及活动;
(四)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开展互利互惠的合作,促进中小企业更多地参与双边经济事务。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技术转让并提供便利,并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加强贸易政策领域,包括贸易法律和贸易救济方面的对话,以给予对方贸易政策和贸易措施方面的公平待遇。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在本协定范围内建立联合委员会。
二、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监督和审议本协定的执行,回顾已完成的各项合作行动;
(二)研究本协定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研究可能阻碍缔约双方贸易和经济合作发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