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互助协定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考虑到准确计征进出口货物的关税和其他税费,及正确执行禁止、限制和管制规定的重要性;
考虑到违反海关法的行为有损于各自国家的经济、财政和社会利益;
考虑到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的危害;
认识到实施和执行海关法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确信海关当局间的紧密合作将使得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以及更准确计征海关关税的努力更为有效;
注意到促进互助的国际法律文件;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一)“海关当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在南非共和国政府方面指南非税务暑;
(二)“海关法”,指任一海关当局适用的或履行的与货物进口、出口、转运、过境、存储和移动有关的任何法律法规,包括与禁止、限制和管制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违反海关法行为”,指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
(四)“信息”,指任何形式的经过处理分析或未经处理分析的数据、单证、报告或其他函件,包括电子形式、经证明或核实的副本;
(五)“官员”,指任何海关官员或由任一方海关当局指派的其他政府官员;
(六)“人”,指自然人和法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被请求方当局”,指被请求提供协助的海关当局;
(八)“被请求方”,指被要求提供协助的海关当局所属的一方;
(九)“请求方当局”,指请求协助的海关当局;
(十)“请求方”,指请求协助的海关当局所属的一方。
第二条
协定的范围
一、双方应当通过各自海关当局,依据本协定的规定,为正确实施海关法以及为防止、调查和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确保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提供行政互助。
二、根据本协定提供的协助应当符合被请求方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且在海关当局的职权和现有资源范围内进行。
三、本协定不应用来在被请求方关境内追征发生在请求方关境内的关税和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