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2007年至2009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根据1984年10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同意签订2007年至2009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一)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莫桑比克,为期7天。
(二)莫桑比克政府文化代表团(部级)一行5人访问中国,为期7天。
(三)中国艺术团(不超过20人)赴莫访演,为期10天。
(四)莫桑比克艺术团(不超过20人)来华访演,为期10天。
(五)中方在莫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六)莫方在华举办艺术展览,展期10天,随展2人。
(七)双方鼓励两国艺术家和文化艺术机构在绘画、手工艺及表演艺术领域加强交流与合作。
(八)双方将加强在文化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方将为莫方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具体项目另行商定。
二、文物、图书、广播影视
(九)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互换文化遗产信息并派专家互访。
(十)双方鼓励两国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保护和管理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如互换出版物和互派专家互访。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在广播、影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互派代表团、互办电影周、互换广播和影视资料等。
三、教育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教育专家互访。
(十四)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政府奖学金名额。中方将于2007—2009年度内在现有名额基础上适当增加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具体数量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奖学金包括提供奖学金获得者报到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学费、住宿费、意外伤害医疗及住院医疗保险和生活费。
四、财务规定
(十六)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互访人员,由派遣方负担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突发疾病的医疗费用。
(十七)艺术团互访的派遣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国际运费和保险费,接待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