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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该津贴经审核后,由摩方于每月月底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拉巴特马格里布银行开立的N°2621 01006671的账户内;根据摩洛哥现行法规,该津贴总额的50%可汇出;
  (二)负担医疗队员往返摩洛哥和中国的国际旅费;
  (三)无偿为医疗队员提供配备家具和设备的住房(含水电费);
  (四)负责提供医疗队员工作和生活所需的交通工具,包括医疗队员的轮换接送、日常工作和生活及在摩境内的旅行;
  (五)提供医疗队员工作所需的外科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等;
  (六)根据摩洛哥现行法规,方便办理中方提供给医疗队的药品、器械等报关、提取和免税手续,并负责在摩境内的运输;
  摩方根据现行法规,对中国运往摩洛哥供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器械、个人物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对中国医疗队所使用的进口公务车辆,将免除海关税、捐税和税款;
  (七)提供中国医疗队员每两年一次在摩境内度假的交通及在摩卫生部所属的地方住宿。
  (八)为医疗队员及其家属(在赴摩探亲的情况下)申请签证提供便利。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员和摩洛哥行政部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条件下摩洛哥现行法令法规规定的关于工伤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摩洛哥工作期间,享受中方和摩方各自规定的节假日,并享受每年一个月的带津贴休假。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摩洛哥期间,应遵守摩洛哥现行法律、法规,尊重摩洛哥人民的风俗习惯,不从事法医工作。

第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摩洛哥王国卫生部有责任要求摩方有关部门和负责人了解并执行本议定书的各项条款。

第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双方默示继续,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同样的期限。如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本协议,需在到期前6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在拉巴特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由中文、阿拉伯文和法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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