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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摩方”),为加强两国之间的医疗合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根据摩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几支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摩洛哥工作。具体科别、人数及工作地点详见本议定书附件,该附件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将与摩方医务人员密切合作,相互交流经验,并协助对摩方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训。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摩洛哥的工作期限自其抵达之日起为两年。

第四条



  中方义务:
  (一)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摩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中方负责派遣4名医疗队总队部管理人员,并负担其国际旅费和生活费,他们的任务是管理和协调中国医疗队员在摩期间的工作和生活;
  (三)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在摩开展工作所需的部分药品、器械、针灸用具、个人物品和日常生活用品,并负责运至摩洛哥,含运保费;这些药品、器械和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摩方义务:
  (一)摩方负责向中国医疗队员提供月津贴,津贴金额将根据中国医疗队员的级别(专科医生、队长或其他队员)以及他们将被派往按摩洛哥现行法规所划分的A、B、C类地区工作的不同大区、省份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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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区类别  ┃  专科医生和队长 ┃  其他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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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5%) ┃  6250迪拉姆   ┃  3750迪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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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50%)┃  5750迪拉姆   ┃  3450迪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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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00%)┃  5500迪拉姆   ┃  3300迪拉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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