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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2006-2007-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1.改善妇女地位和状况
  2.帮助残疾人士
  3.保护儿童
  4.关爱老年人
  5.两国开辟新的志愿者工作和社区工作的领域
  第四十四条 双方在专业教师培训课程方面交流经验,使残疾儿童能够上学,使那些条件困难的儿童能够得到社会救助。
  第四十五条 双方促进以下方面的合作:
  1.共同推动联合国制订和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
  2.相互交流残疾人领域中的立法经验和政策研究结果
  3.利用先进信息手段促进残疾人士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 双方在体育、文化、艺术方面:
  1.发展残疾人体育、文化和艺术活动,鼓励他们参与多种国际性或地区性竞赛。
  2.参加残疾人、关心儿童、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相关的各类论坛、讲座和展览。

七、宗教与伊斯兰事务

  第四十七条 双方在伊斯兰研究、宗教律法教学方面交流信息和经验,鼓励中摩两国伊斯兰宗教学校的教师互访。
  第四十八条 双方交换为培训宗教人才编写的教学大纲文本,并在两国的宗教学院和宗教机构之间进行制定培训计划和战略规划方面的合作,同时在培训伊玛姆(相当于阿訇)和从事伊斯兰教演说、训诫、宗教指导人才方面交流经验,并共同举办培训班。
  第四十九条 摩方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招收中方10名穆斯林学生在摩方的宗教学校学习阿拉伯语和宗教哲学。
  第五十条 双方鼓励在伊斯兰图书印刷领域进行合作,把其翻译成阿拉伯语、中文和其他外语出版发行,并优先考虑反映当代社会伊斯兰教内容的图书,鼓励在复兴伊斯兰教遗产领域的合作,鼓励交换伊斯兰题材的书籍、印刷品和手稿。
  第五十一条 摩方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宗教社会团体邀请中国学者到摩洛哥参加每年斋月期间举办的神圣“哈桑宣讲”,中方邀请摩方学者到中国举办宗教讲座和授课。

八、总则与财务

  第五十二条 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商定的其他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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