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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2006-2007-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2.交换文艺节目,并为两国的电视、广播代表团互访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技术帮助。
  3.鼓励两国电视片的制作。
  第三十二条 双方努力互换:
  1.两国的歌曲、音乐和民间艺术节目
  2.反映两国人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方面的广播节目
  3.两国新闻界负责人、报业人士和技术专家间的访问
  (二)通讯社
  第三十三条 双方加强新闻交流,根据阿拉伯摩洛哥通讯社和中国新华社间签订的合作协定中的第十条,互派通讯社记者和工作人员进行访问。
  (三)电影
  第三十四条 双方尽力促成摩洛哥电影中心和中国相应电影机构间签订合拍电影和电影交流协定。
  第三十五条 双方轮流在对方国家举办电影周,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电影节。
  第三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本国发行对方国家的电影片,鼓励两国的国家电影资料馆交换馆藏影片及资料。
  (四)培训
  第三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新闻、通讯高等院校间在人才培训领域的合作,交流经验和研究论文。
  (五)广告
  第三十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广告机构间的技术合作。
  第三十九条 双方交换下列资料和统计数据:
  1.两国的广告市场状况
  2.电视频道中的广告价格
  3.广告制作及其评估
  4.两国负责电视和广播收视调查的相关机构的经验
  5.广告方面的立法
  6.广告业的行业准则
  第四十条 摩方吸取中方在广告包装领域的经验。

五、青年与体育

  第四十一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访问。
  第四十二条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体育机构直接商定。

六、妇女、儿童与残疾人事务

  第四十三条 双方在以下方面交流信息、研究成果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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