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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2006-2007-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第十一条 双方派遣2名图书馆学或图书馆信息网络方面的专家进行互访,并接待对方2名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人员,以了解对方在公众阅览管理方面的经验。
  第十二条 双方鼓励互换两国文化遗产方面的光盘和视听资料。
  (三)艺术与戏剧
  第十三条 双方在绘画和造型艺术领域交流经验,鼓励摩洛哥德土安国家美术学院与中国相应机构造型艺术领域的教授进行互访。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传统音乐团组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文化艺术节。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拉巴特穆罕默德五世剧院与在北京的国家剧院开展合作,建立机构间的文化合作关系,互派专家,交流戏剧方面的经验。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在戏剧艺术与文化活动领域开展合作,互换信息、资料。中方派遣一名形体表演、杂技动作技巧领域的教授,到拉巴特高等戏剧学院为学生授课并组织培训。
  第十七条 中方派遣两名哑剧、服装和木偶剧专业的教授到拉巴特高等戏剧学院授课。
  第十八条 摩方派遣1名拉巴特高等戏剧和文化活动学院的教授或负责人访华,以了解中国高等院校在戏剧创作方面的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文学、艺术联合会、协会和相应机构相互了解和直接联系。
  (四)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双方互换文化发展、文化活动和民间艺术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加强上述相关机构,特别是摩洛哥有关文化宫的管理和运行机构与中国相应机构间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中方尽力研究向摩文化领域相关学院毕业生、主管人员提供中长期培训、奖学金名额的可能性,以便于其进一步深造并吸取中方经验,特别是为摩拉巴特高等戏剧艺术和文化活动学院的毕业生,以及摩文化宫主管人员和木偶剧团成员提供奖学金名额。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办各种文化艺术活动,包括举办为期1至2周的造型艺术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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