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2006-2007-2008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希望加强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并根据两国1982年2月25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决定签订2006、2007、2008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款如下:
一、文化
(一)文化遗产:
第一条 双方互换有关文化遗产的清点和整理、保护和维修历史建筑及名胜古迹的各种文献资料和出版物。
第二条 双方鼓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在古建筑的维护和使用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换保护、修缮名胜古迹方面的资料和经验。
第三条 双方每年派1至2名文物保护专家进行互访,考察对方在保护、修缮历史文物古迹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摩洛哥王国国家文化遗产科学研究院与中国相应机构建立联系并进行合作,通过派遣和接待考古学和遗产保护方面的专家来交流相关的经验和资料。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博物馆与摩洛哥相关博物馆在博物馆管理、馆藏文物保护方面的合作,并每年互派1至2名该领域的专家以了解对方的经验,交流信息。
第六条 双方共同组建手工艺、传统工艺方面的工作室。
(二)图书、出版与档案
第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出版和发行机构之间进行合作,鼓励各自出版社就儿童图书的制作进行交流。
第八条 双方鼓励各自图书出版、发行机构积极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书展。
第九条 双方鼓励摩洛哥王国国家图书馆和中国国家图书馆之间开展合作,交换两馆现有的阿拉伯语或拉丁语特别是法语的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图书和论文。
第十条 双方派遣手稿修复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互访,了解对方在这一领域的经验。中方为摩方获取中方有益经验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