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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

第十六条



  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只允许经其来自的入口离开中心区域。如需出境到对方国家领土,该人员及交通运输工具经霍尔果斯口岸(中)—霍尔果斯口岸(哈)通行。

第十七条



  双方在专用通道各自一侧设立必要的设施用于临时实施管制或中止双方区域之间的通行。该设施只在出现自然灾害、传染疫情等紧急情况、调查违法犯罪案件时使用,就此双方应提前相互通报。

第十八条



  双方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出中心的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和登记。中方为霍尔果斯边防检查站;哈方为霍尔果斯检查单独站点。

第十九条



  双方主管部门以商定的方式建立入出中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信息共享的统一数据库。双方在各自一侧入口处记录相关信息。中方交通运输工具凭中国边检部门颁发的有效机读卡入出中心。

第二十条



  进入中心的人员在丢失或损毁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应向其进入一方国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求助,该方根据需要与另一方国家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配合,及时确认其身份和合法进入中心的事实。

第二十一条



  中心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由中哈双方共同确定的交通运输工具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双方边检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通过会谈会晤渠道进行。

第六章 中心区域的安全和法律秩序保障

第二十三条



  双方在中心各自一侧区域设立治安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
  中方为霍尔果斯口岸公安边防派出所:
  哈方为安全保障、维护社会秩序和边防地区分队。

第二十四条



  中心区域内的治安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职能:依据本国现行法律及有关国际条约、中哈协议的规定,维护中心区域内安全和法律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进入中心区域的人员,应根据所在一方国家法律到治安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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