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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

第五章 工作制度、签证制度、人员、货物(商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出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心的管理原则基于各自国家关于口岸限定区域和入出境管理的本国法律。中心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参照口岸限定区域管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商品)进出中心部分参照入出境管理。

第十四条



  货物(商品)进出中心,须遵守本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对进出中心的货物(商品)原则上实行日间8小时通关;人员和(8座以下)小型客车的通关时间,必要时将予以延长。
  在中心区域内人员、货物(商品)及交通运输工具可自由流动。
  中心的工作制度:
  5月1日至9月30日:

9:30—19:00(北京时间)
8:30—18:00(阿斯塔纳时间)

  10月1日至4月30日:

10:00—18:00(北京时间)
9:00—17:00(阿斯塔纳时间)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双方国家境内合法逗留的第三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员凭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认可的以下有效证件免办签证在30天的期限内入出中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凭以下有效证件之一可从中方一侧入出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普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同胞回乡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凭以下有效证件之一可从哈方一侧入出中心: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护照(外交、公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护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对方国家境内合法逗留期间,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之一可从对方国家一侧入出中心。
  (四)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在双方国家境内合法逗留期间,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可入出中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离开中心后只能从原路返回。如需进入对方国家境内,该人员凭有效护照和有效签证从霍尔果斯口岸(中)—霍尔果斯口岸(哈)通行。
  (六)第三国公民、无国籍人员离开中心后只能从原路返回。如需进入对方国家境内,该人员凭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有效签证从霍尔果斯口岸(中)—霍尔果斯口岸(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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