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总面积为4.63平方公里,其中中方部分面积为3.43平方公里,哈方部分面积为1.2平方公里。
中心的地理位置、布局和划界见附件一,该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双方在中心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各自设立一个供人员、货物(商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入出的检查通道(站点),各方将根据各自国家本国法律在此设立边检、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其他检查机构。
第六条
中心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之间的来往经专门通道进行。
专门通道的地理位置见附件二,该附件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部分。
中心内跨国界的专门通道由两国有关部门共同建设和维护,各方负担本方费用。穿过专门通道并与国界线重合的线是双方建设、管理及维护专门通道的分界线。
第三章 中心的功能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
在中心区域内经营主体可从事双方国家法律均不禁止的活动。如就与中心区域内从事活动有关的问题出现分歧,双方将进行相互磋商。
第八条
中心的功能为:商务洽谈、商品展示和销售、仓储运输、宾馆饭店、商业服务设施、金融服务、举办各类区域性国际经贸会议等。
第九条
双方管理机构间应建立经常和有效的工作会晤和协调机制,以确保中心各方面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中心各自部分区域内的交通设施、供水、供电、通讯、保护工程及其他工程设施、专门通道、检查通道(站点)、检查检验设施、行政管理设施以及隔离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修工程的资金将由本方预算支付。
中心区域内商贸展览设施、各类业务用房、仓库等商务活动设施由两国企业或合资企业按照根据规定程序批准的文件自行出资建设。
第四章 中心区域的税收和投资制度
第十一条
中心区域内的税收将根据两国本国法律和2001年9月1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间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心中方部分区域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投资优惠。
中心哈方部分区域内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提供投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