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活动管理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2004年9月24日在伊宁市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框架协议》,
为确保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行,达成协议如下:
一般条款
商品—未排除流通的,根据两国本国法律和缔结的国际条约进行销售和交换的产品。
保障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或授权机构)一根据双方国家本国法律、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履行保障安全和社会秩序、预防和取缔犯罪和其他危害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和国家利益行为的执行和指挥职能的国家授权机关。
自然人(人员)—入出或逗留在中心区域内的双方国家公民、第三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
经营主体一在中心区域内按照其所在区域所属国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任何所有制形式的法人。
第一章 法律地位和管理机构
第一条
中心是指由中方和哈方组成的,位于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贸易、经济和投资合作中心(综合体)。
第二条
中心中方部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中心哈方部分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管辖。
第三条
中心的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分别由双方授权机构依据各方本国现行法律实施管理。
中心中方部分授权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心哈方部分授权管理机构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
第二章 中心的布局、划界和面积
第四条
中心位于沿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线两侧的毗邻接壤区域,紧邻“霍尔果斯(中)—霍尔果斯(哈)”边境口岸。
中心中方部分和哈方部分位于距边界线不少于10米的距离,并由跨越两国国界的专门通道连接。中心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方对其采取有效封闭措施。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