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络处职员应享有:
(一)以公务资格所实施的一切行为以及发表的口头或书面的一切言论,免于法律程序;
(二)其得自移民组织的薪水和报酬免于征税;
(三)初到任时免税进口家具及个人安家物品的权利。
二、提供上述特权与豁免并非为个人利益,而是为保证移民组织的利益。移民组织如在任何情形下,认为其豁免有碍司法的进行,且放弃豁免不会损害移民组织利益,应有权利和义务决定放弃豁免。
三、移民组织应随时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以便利司法的适当进行,确保遵守法律法规,并防止滥用本条款中的特权、豁免和便利。
四、移民组织应为因其职员驾驶私人或移民组织所有的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负责,和/或因其职员在执行公务时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他人伤亡负责,移民组织不得就此享有管辖豁免。
五、在中国当地聘用的中国公民不享有本协议中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第七条
一、联络处主任到任前,移民组织应向中国外交部通报其姓名和简历。
二、联络处其他外籍职员到、离任时,联络处亦应向中国外交部通报。
第八条
一、联络处外籍职员以及移民组织来华短期执行公务的职员应持有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注明持有者身份及其在移民组织内职务的有效移民组织身份证件。
二、政府将为其入境、居留和离境提供便利。
第九条
在不违反本协议各条款的前提下,联络处、其外籍职员以及移民组织来华短期执行公务的职员应:
(一)抵华后,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并受其保护;
(二)不干涉中国内政;
(三)不得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或商业活动;
(四)不得将其处所和资产用于与其职能或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条
一、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可经双方同意后进行书面修正。
三、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协议。上述终止须提前至少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四、因本协议解释和适用引起的任何争议应由政府和移民组织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于二○○六年九月五日在日内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