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移民组织关于国际移民组织在北京设立联络处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和国际移民组织(以下简称“移民组织”);
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自2001年6月7日起在移民组织享有观察员地位;
注意到中国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及宣传教育等手段,在扩大移民积极影响、打击非法移民和贩卖人口方面所作的努力及所取得的成就;
注意到移民组织作为处理移民问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移民领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人员交流、保护移民合法权益并解决非法移民问题;
对双方进行的合作表示满意,并愿在相互尊重与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此种合作关系;
注意到移民组织希在北京设立联络处,且政府欢迎其设立;
考虑到就在北京设立联络处事签订一项协议的必要性;
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一、移民组织联络处设在北京市,在本协议生效后即开始运作。
二、移民组织应为该联络处的活动提供一切支持并负担一切费用。
第二条
联络处的职责是保持政府与移民组织之间的联系并以此发展双方关系,开展并推动移民项目。
第三条
为履行其职能,联络处具有代表移民组织订立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与不动产以及提起诉讼的行为能力。
第四条
政府应在其法律规定及能力范围内给予联络处适当便利和协助,以便其行使职能。
第五条
一、联络处及其财产和资产,无论位于何处或为何人持有,均享受法律程序豁免,除非联络处明示放弃其豁免。但此类放弃豁免不应适用于任何执行措施。
二、联络处的房舍不可侵犯。
三、联络处的档案,以及一般而论属于联络处或为其所持有的任何文件,无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可侵犯。
四、联络处及其资产、所得和其他财产应:
(一)免除一切直接征税;只有就公共设施服务收费的税收除外;
(二)用于公务的物品及出版物免除进、出口征税;但除非政府同意,免税进口的物品及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境内出售。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