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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下称“缔约双方”),
  愿为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认识到相互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将有助于激励投资者经营的积极性和增进两国繁荣;
  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间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
  (一)动产、不动产及任何财产权利;
  (二)股份、股票及其他形式的对商业组织的参股;
  (三)与投资相关的金钱请求权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专利、商标、商名、工艺流程、专有技术和商誉;
  (五)法律或法律允许依合同授予的商业特许权,包括勘探、耕作、提炼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作为投资的财产发生任何形式上的变化,不影响其作为投资的性质,只要该变化不违反接受投资一方的法律和法规。
  二、“投资者”一词系指:
  (一)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法律实体,包括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且住所在该缔约一方境内的公司、协会、合伙及其他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以及其他与投资相关的费用。
  四、“活动”一词系指对所承认的投资的管理、维持、使用、享有和处置。
  五、“缔约方领土”一词系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和俄罗斯联邦的领土;
  (二)缔约一方按照国际法为勘探、提炼、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上述领土的领海外围海域。
  六、“缔约方的法律法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以及俄罗斯联邦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条

促进和保护投资



  一、缔约一方应鼓励为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这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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