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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合作协定

第八条

消除紧急情况装备和救援物资的出入境



  一、运往受援方和运出援助方的消除紧急情况装备及救援物资免征关税和税款。上述装备和救援物资严禁用于商业目的;
  二、根据双方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入境救援小组成员名单以及装备和救援物资清单办理海关手续,海关手续应予简化和优先;
  三、除装备和救援物资外,救援小组禁止携带任何其他物品;
  四、救援工作完成后,上述装备应运出受援方;
  五、因急救灾民需要,经与受援方协商后可向受援方运入一定数量含麻醉品和精神制剂的药品。在此情况下,救援小组组长应向援助方和受援方海关部门出示含麻醉品和精神制剂药品的品名和数量的申报单;
  六、只有援助方专业医务人员有权使用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受援方的有关官员有权对麻醉和精神类药品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监督;
  七、未使用完的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应根据确认该药品品名和数量的文件运出受援方。对于已使用的上述药品,应向受援方海关部门出示由救援小组组长和医生签字、经受援方主管机关核准的使用单据。

第九条

航空器的使用



  一、援助方主管机关应提前通过外交途径将救援时使用航空器的决定向受援方提出申请,并注明每架航空器的国籍、承运人、类别、机型、机号、识别标志、呼号、属性,救援小组人数和救援小组组长姓名职务,机组人员数量、姓名、职务,货物性质、起(备)降机场,飞行目的地、航线、备用机场、空域、高度、起降时间、地空通讯频率、允许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
  二、经受援方准许,救援航空器按批准的航线飞往受援方境内指定的地点。受援方应为救援航空器在本国境内的飞行和起降提供保障;
  三、救援航空器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和双方有关规定进行飞行。

第十条

救援费用



  一、根据援助方的决定,援助可免费提供,否则受援方向援助方支付救援的相关费用;
  二、受援方可随时取消提供援助的请求,但在此种情况下,援助方有权获得已支出的费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三、如双方无另行约定,本条第一、二款所提及的费用,可根据双方主管机关签署的关于救援费用支出的双边文件,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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