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必要时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一方境内的紧急情况向另一方境内蔓延;
九、双方主管机关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领域开展其他活动。
第六条
提供救援
一、双方是发生紧急情况时发出执行救援请求的机关;
二、救援在请求的基础上提供,受援方在请求中应写明紧急情况的性质和规模、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救援措施、已得到或将会得到的国际援助等信息,并写明所需救援的种类和规模;
三、援助方应尽快审议受援方的请求,并将提供援助的可能性、规模及条件等事项及时通知受援方。如援助方提出援助需支付费用,受援方有权拒绝接受这一援助。如援助方无力提供援助,则应立即通知受援方;
四、紧急情况的救援将通过派遣救援小组或根据受援方提出的其他救援方式进行;
五、受援方主管机关通过救援小组组长对援助方救援小组进行领导;
六、受援方将紧急情况区域内的形势和面临的具体工作向救援小组组长通报,必要时为救援小组免费配备翻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提供安全保卫人员、医疗服务,并对其活动进行协调;
七、救援小组应配备足以确保其72小时内在紧急情况区进行独立救援行动所需的装备。储备耗尽时,如受援方需救援方继续救援工作,受援方应自行保障上述小组继续工作所需的必要物资;
八、根据实地情况,双方可协商一致做出提前终止救援工作的决定。
第七条
救援小组过境条件及在受援方境内逗留的规则
一、救援小组成员凭受援方国家认可的有效证件,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口岸进入受援方,必要时,受援方应及时为救援小组成员办理入境签证。救援小组负责人应携带救援小组成员名单及援助方主管机关签发的证明其授权的文件;
二、搜救犬过境及其在受援方境内逗留的规则应根据受援方国内现行的检疫法规执行;
三、救援小组成员在受援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受援方国家的法律,同时受到援助方保险法和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司法保护。双方国家法律规定存在分歧时,应在联合委员会框架内进行协商或双方主管机关代表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加以解决;
四、救援小组及其装备和救援物资的转移通过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进行;
五、救援小组及其装备和救援物资的运输工具由援助方和受援方的主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