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根据二○○一年七月十六日在莫斯科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致力于加强两国人民的传统友好关系,
认为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两国的发展和安全,
认识到紧急情况对两国构成的危害,
考虑到交换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领域的科技信息及交流紧急救援经验是双方共同的需要,
基于两国生态系统相互依存,需共同商定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对策及对紧急情况联合实施监控,
注意到有可能发生一些紧急情况,其后果仅靠一方的人力和物力无法消除,需两国协调行动以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
本着人道主义原则,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协定使用的概念涵义如下:
“受援方”——请求对方派遣救助小组、提供装备及救援物资的一方;
“援助方”——应受援方请求向其派遣救助小组、提供装备及救援物资的一方;
“主管机关”——双方各自指定的负责领导、协调与落实本协定有关工作的机关;
“救援小组”——援助方派出的由专业救援人员组成负责救援并配备必要装备的小组;
“紧急情况”——因发生事故、危险自然现象、惨剧、自然或其他灾害,可能导致或已导致人员伤亡、民众健康和周围环境受损,大量物质损失或对人类活动条件造成破坏的某一区域的情境;
“预防紧急情况”——为最大限度的减少紧急情况发生的风险以及为保护人类健康,减少对周围环境损坏的程度及物资损失而预先采取的综合性措施;
“消除紧急情况”——紧急情况发生时,为帮助灾民,减少环境破坏及物质损失,消除灾区典型危险诱因而实施的救灾和其他紧急工作;
“紧急情况区”——发生紧急情况的区域;况区自然环境、消除紧急情况、克服或将紧急情况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而采取的行动;
“装备”——用于消除紧急情况所需的物资、运输工具、救援小组携带的技术设备及器材,以及救援小组成员个人用品;
“救援物资”——在发生紧急情况下向灾民发放的物资。
第二条
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