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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韩国在西安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韩国在西安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2006)部领字第210号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二○○六年六月一日MCP06—300号照会,内容如下:
  “大韩民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大韩民国政府确认,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大韩民国在西安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大韩民国在西安开设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大韩民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大韩民国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和人员编制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大韩民国在西安设立总领事馆及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政府将根据包括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复照即构成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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