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关于博茨瓦纳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的换文
中方去文
(2006)部领字第98号
博茨瓦纳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博茨瓦纳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荣幸地收到大使馆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第5BEBC6/26Ⅱ(13)Amb号照会,内容如下:
“博茨瓦纳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确认,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在香港委派名誉领事,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博茨瓦纳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应在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博茨瓦纳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博茨瓦纳共和国驻香港名誉领事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五、博茨瓦纳共和国在香港设立职业领事机构后,不再保留名誉领事。
六、双方将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妥善处理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六年三月十日于北京
博方来文
5BEBC6/26Ⅱ(13)Am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博茨瓦纳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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