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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贝宁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贝宁工作的议定书

  (四)保证医疗队员可以使用医院所拥有的所有药械;
  (五)负责为中方提供的药械办理有关海关和提货手续,负责运至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并负担有关费用。
  (六)中国医疗队员在贝期间如因公致残或发生意外伤亡,贝方提供部分抚恤金。

第十条



  中方为洛科萨、纳迪丹古医院提供的药品,可以合适价格向病人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办法由院长和医疗队长商定后报贝宁卫生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贝宁工作期间,贝方免除其直接税款和其他税金,并为中国发运至贝宁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品免除一切税金。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有中方和贝方法定的节假日。中国医疗队员每工作11个月享有1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医疗队员可回国探亲或其配偶赴贝宁探亲,旅行费用由医疗队员自己负担。贝方为他们办理签证等有关手续提供方便。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第二年补休一个月。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员应尊重贝方的法律和贝宁人民的风俗习惯。贝方也应尊重中国医疗队员的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医疗队抵达贝宁之日起至医疗队完成两年工作期限之日止。如贝方希望中方继续派遣医疗队,须在本议定书期满前1年提出书面要求并明确具体科别人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面文件。中方将在新的两国政府合作书而文件签订之日起着手遴选医疗队员并开展培训(需约8个月)。
  本议定书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在科托努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都用中、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贝宁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蓓芬        弗洛尔·冈博
  (签 字)     (签 字)

  附件:

医疗队人员科别表


  洛科萨的莫诺省医疗中心  纳迪丹古地区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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