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就巴基斯坦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2006)部领字第458号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2006年11月24日第China—5/12/2006号照会,内容如下: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确认,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在成都设立总领事馆,领区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和重庆市。
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县4增设领事机构的权利。设领地点、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将根据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领事机构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1963年4月24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及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巴方来文
China—5/1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内容同中方去文,略——编者)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于伊斯兰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