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安哥拉工作的议定书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安哥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各方”),在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本着加强友好合作的愿望及深化两国间的相互了解,并考虑到卫生领域的技术合作对各自的重要性,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方应安方的要求,同意派遣由18名医疗队员(详见附件)组成的医疗队赴安哥拉工作。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首都罗安达的罗安达总医院。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为两年,自医疗队抵达安哥拉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安哥拉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方责任:
(一)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安哥拉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提供中国医疗队员中国至安哥拉的往返国际旅费;
(三)负担中国医疗队的交通工具及油料和维修费用、办公费、通讯费、医疗费,并承担中国医疗队住房的水、电费;
(四)承担中国医疗队员出国前6个月外语培训期间的工资、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等;
(五)中国医疗队员国内培训和国外工作期间给予医疗队员派出医院的补偿费;
(六)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部分医疗器械、药品(包括中成药和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直接保管使用,并负责将上述物资运至罗安达。
(七)中国医疗队及时将业疗队员的行医资料,送交安哥拉职业医师协会,以便在安哥拉全国开展医疗活动(罗安达总医院)。
第四条
安方责任:
(一)提供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禾化学试剂,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二)负责及时办理中方提供漏械和给医疗队提供物资的海关报关和免税手续,负责运颂至医疗队驻地并负映各种费用;
(三)为中国医疗队员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包括卧室不少于15平方米、带卫生间、厨房、家具、其他相关设施、互联网接入、尽可能带围墙和院落。
(四)保证中国医疗队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为医疗队驻地安排两名保安并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