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关于安哥拉在澳门设立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方去文
(2006)部领字第304号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照会,内容如下:
“安哥拉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安哥拉共和国政府确认,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为“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间领事合作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领区范围为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在安哥拉共和国设立总领事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等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两国各自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对等原则,为对方在本国设立总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双方将根据包括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并本着对等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领事关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上述内容,如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复照即构成安哥拉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